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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审理了张克强一案。
“带上被告。”根据主审法官的命令,包括张克强在内的八名被告被法警从左中门带进来。张克强走在最前列,他的精神面貌看起来不错。
根据昆明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张克强、宋士信、罗峰、董晓云、崔伟、曹迅义、李伟犯诈骗罪,被告人严旭、董晓云犯受贿罪。
据《国家商报》记者了解,经过2011年12月30日、31日两天的审理,被告聘请了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红塔集团原董事长马军、刘等14名律师。在被告的辩护下,该案出现了三个焦点:盐湖城集团受让方的资格,谁是欺诈的受害者,谁在盐湖城投资。
焦点1:“国有企业”的资格有争议
昆明市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青海盐湖集团是一家国有企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限制了该国有股的股东资格:它只能是一家国有企业。然而,张克强和其他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是,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不愿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国有股。”
被告指出,这是“混淆了盐湖集团股权、盐湖集团旗下的盐湖钾肥(上市公司)和盐湖集团借壳上市后的盐湖股份(000792)三个不同的概念,出现了许多误用案例。”
因此,股东作为“国有企业”的资格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控方提供了青海省国有资产系统和盐湖集团前任或现任高管的多份供词和陈述作为证据,并提供了盐湖集团于2011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情况的函》。这封信指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一贯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考虑国有企业。”该信最后指出,“2006年,我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不能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所以没有招股说明书。当时可能有关于增资扩股情况的非正式宣传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所以没有找到。”
辩护是针锋相对的。辩护人朱·认为,“投资门槛”应当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和确定,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供述或者陈述来确定。
被告还出示了当时的相关政策法规作为证据。例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进一步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
“法律问题只能服从法律的规定。我们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门槛在当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没有规定。退一步说,即使当地政府和盐湖城集团设定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设定这一门槛也是非法的,歧视民营企业,非法限制和剥夺企业法人的合法投资权利,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严重违规,因此华美丰寿等与星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股权并不违法,应受法律保护。”朱在答辩意见中,说:
被告、星云信控股股东星云信投资前总经理董晓云也明确否认盐湖集团当时具备作为国有企业进行限制的门槛。
董晓云的辩护律师刘提供了另一份证据。他指出,兴云信成立时,深圳华福茶园开发公司作为股东之一投资200万元人民币,所以即使当时设定的投资门槛是“只有国有企业”,兴云信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同时,刘还提供证据证明星云信是由盐湖集团注册的非国有企业,注册号为“3800”。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张克强案”开庭 控辩双方争议三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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