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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规范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处理。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拆迁中的“司法执行”原则得到了确认,改变了政府甚至开发商强制拆迁引发的激烈对抗局面。本司法解释进一步重申和规范了“司法执行”的原则。
《条例》规定了赔偿案件的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因此,它为人民法院消除地方干预、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然而,《条例》能否完全消除地方政府对基层法院的干预,从而公正地执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存在疑问。由于地方法院的人员和财产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它们很难做出违背地方行政机关利益的决定。
显然,如果征地拆迁等敏感案件仍在地方法院执行,将会给现行司法体制带来许多问题,或者法院会违反地方政府的决定,使其他工作难以开展;法院要么服从地方政府,要么“赞同”对地方政府的野蛮破坏,这损害了人民的合法利益和司法机关的信誉,还导致无休止的“涉法请愿”,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将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置于不同的管辖之下,从而解决“人民检举”问题,也可以实行更高一级的管辖或不同的管辖。
具体操作可表述如下。对于房屋征收补偿的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当地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不同的法院审查并裁定是否同意执行;同意执行的,由被征收补偿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法院执行。这样,就可以确保消除地方政府在此类案件中的干预,依法进行审查和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题:杨涛称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应由上级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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