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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定汇隆公司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约22亿元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17日电备受关注的包头汇隆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单位汇龙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缓刑考验,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今年4月13日,包头市一辆汽车被烧毁,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的尸体。根据公安机关的dna鉴定,死者是回龙公司和内蒙古福和豆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立斌,他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控股),并以回龙公司的名义吸收公款,涉及多人。

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单位包头汇龙贸易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吸收公众资金,承诺通过发行融资债券和贷款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从1925人或单位吸收公款2224806900元,造成至今无法归还约7亿元的后果。

经过调查和审计,发现汇隆公司勉强能够承担少量初始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但在后期,汇龙公司为了塑造复合企业形象,制造虚假上市条件,大规模非法集资,吸收大量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汇隆公司长期负债经营。此外,为了塑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金立斌自己购买了高端汽车,并赞助了捐款。“补窗”式的挥霍消费最终打破了企业的资金链,金立斌在绝望中自焚。

包头自焚富豪金利斌非法吸储案宣判

被告王秀华、吴芸、金范、邢燕、牛瑞芳、郭建平均为汇隆公司员工。他们知道汇隆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他们仍然积极参与。王秀华、吴昀等人为汇隆公司吸收了大量公款,在公司的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范、邢燕、牛瑞芳、郭建平作为金融人员,直接参与汇隆公司的非法犯罪活动,吸收公众资金,是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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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汇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吴芸、、、牛瑞芳、、、赵兴东、马、贾、刘美娥、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秀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他人被判缓刑五年,最高罚款6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秀华、赵兴东等被告情绪激动,在法庭上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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