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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且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前董事长杨超昨日表示,中国应实施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确保食品安全。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食品责任保险。例如,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个市场途径。”杨超表示,尽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定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只有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杨超建议,除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外,还应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个产品在前一保险期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保险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消费者可以根据保险评级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而企业将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标题:杨超:食品也应该“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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