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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作为一个官员和商人的双重身份,使得这一谜团陷入了“司法还是行政”的纠结之中。民营企业家陈发树与最具垄断性质的烟草系统再次展开了一场总价值逾40亿元的云南白药(000538)(000538.sz)所有权的大决战。 面对这场按照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斗争的通常逻辑而决定的战争,陈发树最终决定像《秋菊》那样“拿一份声明”。 在经济增长与国家的进步和人民的后退交织在一起的背景下,这句“谚语”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紧迫的意义。 云南白药的股权被否决。新华都(002264)集团董事长陈发树挣扎了两年多才走上法庭。 直到审判的前一天,他仍在与法律专家集思广益,以推断出改变阵列的策略。 这是一个结合了大型戏剧元素的谜。福布斯是原告席位中最富有的人,而烟草巨头则相反。昨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塔”)一案进行了一审。本案原标的金额超过22亿元,陈发书未能从《云南红塔协议》中转让云南白药股权。 原告提供的材料显示,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烟草”)拒绝股权转让。陈发书的律师李庆甚至提出终止本案审理的请求,称已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撤销中国烟草的否决答辩。 中国商报记者获得的陈发书行政复议申请显示,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被申请人(中国烟草)于2009年1月4日给予答复,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其全部云南白药股份。 这一申请引起了被告的反对,给本案增加了悬念——对于既是政府部门又是企业的中国烟草来说,它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一纠纷?司法还是行政? 在22亿元人民币到来后,刚刚知道自己命运的陈发树以274亿元的净资产在2010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排名第12位。 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002264.sz)和紫金矿业(601899)(601899.sh)等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旧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2009年8月14日,云南白药发布公告称,云南红塔持有的全部12.32%股份拟整体转让,并设定了转让门槛条件:拟受让方应在提交转让申请的同时向云南红塔支付2亿元签约保证金。 所有计划中的转让都是国有股。根据上述公告,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次转让必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此风险警告也贯穿于之后的相关公告。 据云南白药披露,当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33.543元的对价收购云南红塔持有的6581万股股份。本报此前报道称,陈发树在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了逾22亿元人民币。 根据陈发书提供的材料,转让协议中有“潜在风险”的具体提示——如未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云南红塔应及时通知陈发书,并将陈发书支付的全部款项无息退还给陈发书,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协议自陈发书收到云南红塔返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李庆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虽然他知道有这一条款,但陈发书仍然签署了这份合同,因为他有理由期望在三个月内得到答复。 合理的回复时间是多长?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暂行办法》中,只规定了国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报告的审批时间。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国有股东同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但是,国有企业与拟受让方签订协议时,《暂行办法》并未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答复期限。 李庆等律师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进行了统计。自2007年7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财政部系统从签订协议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的平均时间为73天,SASAC系统为99天。 陈发书的等待时间是年。 “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是否意味着你可以等10年或20年?”李庆在法庭上提问。 然而,云南红塔的律师否认了这些统计数据的有效性,称这些数据是由原告提供的,而且内容是经过挑选的,因此真实性值得怀疑。在审判现场,云南红塔律师表示,在过去的两年里,他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提交给上级批准。 中国烟草和云南红塔属于夹层监管关系。 中国烟草对云南中国烟草拥有管辖权,云南中国烟草对云南烟草工业系统的国有资产行使投资者权利,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集团”)是云南中国烟草组织的组成部分。云南红塔是红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云南红塔提供的证据显示,2009年9月11日,即与陈发书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公司向红塔集团请示汇报,陈发书当天向云南中烟汇报,云南中烟于当年12月2日向中国烟草汇报。 继中国烟草之后,这一进程陷入沉默了吗? 昨天,云南红塔的律师说,该公司于2011年3月在海南三亚与陈发树会面,并告诉他可能不同意。然而,陈发书的法律顾问徐金利在庭审现场否认了这一说法。徐金利说他已经请陈发书核实了,而陈发书说没有这回事。 2011年,陈发树多次口头催促,并于当年4月致函云南红塔,催促其办理过户。 本报此前报道,2011年5月10日,云南红塔向陈发树发出了“复信”。“我公司积极向上级机关开展相关审批工作,未收到任何书面审批意见;有可能批准或拒绝此次股份转让。如果有任何变化或进展,我们公司将及时通知您。” 同年12月,陈发书向云南省高级法院起诉云南红塔,请求法院裁定转让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并要求云南红塔赔偿损失。 陈发树表示,提起诉讼后不久,就接到云南红塔的通知,上级主管单位不同意股份转让。 2012年3月15日,云南省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陈发树了解到中烟草不同意的原因:“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此回复由中国烟草于2012年1月17日做出。 2011年9月11日至2012年4月16日,云南白药的股价从33.86元上涨至48.89元。根据当时协议转让的6581.3912万股,陈发书损失9.89亿元。 政府和企业是密不可分的 得知这一答复后,陈发树将其权利保护转向另一个方向:申请行政复议。在昨天的庭审中,李庆表示,行政复议申请书已于4月16日上午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署。 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云南红塔的律师表示,中国烟草是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答复也是企业法人的批复,不是行政审批,请求法院不要终止本案的审理。 主审法官表示,将在合议后作出决定。 4月15日,陈发书的律师邀请中国行政法领域的权威人士就申请行政复议的可行性进行了咨询。在场许多专家认为,中国烟草的答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陈发书提起行政复议不存在法律障碍。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说,这两个机构实际上是一个人和两个品牌。 当记者搜索“中国烟草总公司”时,首先出现的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官方网站,中国烟草在网站上并排出现。 关于中国烟草的答复,马怀德认为,这可以视为上级公司对下级或子公司的内部批准,也可以视为从监管角度的批准。中国烟草不仅是总公司,还具有行政监督的地位。 虽然中国烟草的答复是烟草系统的内部答复,并不直接针对陈发书,但许多法律专家表示,由于这一答复的影响,陈发书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行政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 马怀德说,很难将政府和企业分开的中国烟草就像“变形金刚”。它成为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行政机构和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中的企业,难以界定。 在昨日的庭审中,云南红塔的律师以“行政复议”为由,对陈发树终止民事诉讼提出异议,因为中国烟草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是国有独资公司。

标题: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追讨股权 昨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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