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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登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彭森的一篇文章《关于稳定物价和保障人民群众几个重要关系的思考》。文章指出,今年稳定物价、保人民的任务十分艰巨,关键是要处理好稳定物价与经济增长、政府与市场、生产者与消费者、推进价格改革与稳定物价四个重要关系。
以下是文章的全文:
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去年以来,政府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通过采取一系列稳定物价、加强监管、保障民生的措施,抑制了物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但是,由于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今年稳定物价、保人的任务非常艰巨,关键是要处理好四个重要关系。
第一,价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中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如何处理经济增长与价格稳定的关系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艰难选择。社会各界对这种关系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中国可以同时实现高增长和低通胀,就像本世纪初的2000-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增长1.2%。现在看来,这一时期的“高增长、低通胀”似乎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美国信息技术创新带来的“新经济”密切相关,这是一种特殊现象,不是正常的经济运行状态。希望中国长期保持“高增长、低通胀”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统计分析表明,改革开放33年来,经济增长9.6%,物价总水平年均增长5.4%,其中1978年至1999年,物价总水平年均增长7.1%。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将长期面临两个不可避免的趋势。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将继续增加,价格上涨是不可避免的。第二,由于我国人口和土地少,人均资源份额低,资源产品价格、劳动工资和环境保护成本的上涨趋势不可避免。据统计,从2005年到2010年,我国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采购价格指数上升了42%,土地交易价格上升了79.2%,农村劳动力成本上升了1.36倍。这些成本迟早会反映在最终价格中。
应该强调的是,虽然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之间有联系,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物价上涨等同于通货膨胀。在经济转型和快速发展阶段,适度提价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可以承受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推进资源产品价格和环境保护收费改革。这将客观上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导致一定程度的物价上涨。但是,只要价格涨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明显低于经济增长率和居民收入增长率,那么这种可控的、适度的价格上涨是社会和宏观政策可以接受的。
在这方面,人们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这是一种“无害的通货膨胀理论”,甚至是一种“有益的通货膨胀理论”。事实上,我们强调,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很难避免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这恰恰表明了保持价格稳定的难度和复杂性以及价格稳定的长期性。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过去30年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的一个明显标志是,成千上万的国家控制的商品价格通过调整和放开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放开。目前,90%以上的生产资料价格和95%以上的生活资料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但在现实中,对价格形成的理解仍然是片面的。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政府就不应该“管理”价格;另一种观点是“政府无所不能”。特别是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这一观点在许多领域重新出现并得到加强。因此,有必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改革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价格的市场信号功能和经济杠杆功能,更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今后,我们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打破垄断,促进价格合理形成。可以自由化的价格应该为进一步自由化创造条件;暂时无法放开的,要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其次,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不能。市场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当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和危机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市场缺陷,保持经济持续增长和整体物价水平的基本稳定。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克服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取代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角色。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府的规划、引导和调控固然重要,但从根本上说,它取决于市场的作用,尤其是价格信号的变化,以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的积极性。
第三,要认真总结政府监管的经验。近年来,我们在应对物价上涨、推进价格改革的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积累了新的经验。应该认真总结这些政策和措施。什么是短期、紧急和分阶段措施?需要逐步制度化和合法化的长期政策方向是什么?何时以及如何撤销短期政策措施?所有这些都应该仔细研究。
在价格工作中,既要重视政府定价,又要重视市场价格监管。在市场价格监管中,既要注重对整体价格水平的监管,又要注重对价格行为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具体来说,在生产领域,对于政府定价的商品,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扩大生产,保证市场供给。对于保护价最低的商品,应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来调节市场价格秩序,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多年来,我们采取了采访,价格监督和检查,猪控制计划等。,这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制定生猪控制计划的目的是防止生猪生产的周期性波动,防止价格因生猪生产的起伏而大幅上涨和下跌。在消费领域,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自然垄断地位的行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定价规则,防止经营者通过收取特殊收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手段谋取超额利润。对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加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当重要商品价格上涨过快时,有必要通过补贴和临时价格干预等多种形式缓解价格上涨对相关群体的影响。
第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在价格控制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是一对矛盾。在我国总消费价格水平的构成中,食品价格约占总消费价格的30%,总价格水平受食品价格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影响更大。因此,食品价格,尤其是食品价格的调控,是正确处理生产者和消费者关系的关键。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增长周期、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影响,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会导致农产品(000061)价格大幅波动,不利于保证农产品的供给。此外,中国人口众多,对粮食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它不能依靠进口来解决农产品的供应问题。此外,受经济发展、人口增长、消费结构升级等因素影响,农产品需求将刚性增长,农产品价格将呈现长期上涨趋势。确保居民食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始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中之重。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应该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中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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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改委副主任:稳物价任务艰巨 要处理好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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