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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网北京5月26日电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该文件是前几天上报的三大检查案件,监管之剑直接指向内幕交易,因此很难查处内幕交易。为什么内幕交易如此隐蔽?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大调查和处罚力度?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表达了自己独特的观点。
董登新:应该说,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投资者维权意识都在加强。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和披露也表明,证监会有决心打击证券市场的金融方面,所以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示范效应,这是对市场的一个积极的释放,也将有一定的意义和威慑。当然,这只是开始。
当然,随着我国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效果将逐步显现。因为在过去,我们调查处理的一些案件最终一无所获,比如说,人走了,或者最终的处罚不能执行,调查花了太长时间。
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监督的效率也在提高。从这些案例来看,应该说它们都在监管当局的严密监管之下。我认为这一方面主要反映了监管当局的决心,另一方面也确实在采取行动,包括一些投资者举报或市民提供的线索,这也表明维权意识正在增强。
事实上,在国外市场,依靠政府的行政监管是非常有限的,政府监管机构的能量也是有限的。因此,在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中,应该说它来源于市场监管,包括舆论监督,以及投资者的追索和申诉。由于一些犯罪行为是隐蔽的,特别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方面的调查取证很困难,因为隐蔽性很强,往往立案后的调查实际上可能会拖得很久,这往往会削弱对这类刑事案件的查处力度,大大降低威慑力量。
因此,在这方面,中国证监会和司法机关今后有可能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依靠广大投资者发起群众运动,从而对犯罪分子产生更好的威慑。
我认为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监管有点薄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对内幕交易没有很好的阻吓作用。一方面,你的法律惩罚是不够的,另一方面,如果你的监督不到位,不是很有力,就会给罪犯一种侥幸的感觉。他的这种犯罪行为是比较隐蔽的,很难调查和处理。因为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所以很容易冒险。
我认为,一方面,主要问题是加强证券监管,动员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让投资者有良好的维权意识。此外,我们可以效仿司法立法的例子。例如,2002年,美国专门修订了1934年的旧证券法框架,大大提高了对证券市场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如果所有有效文件都签署了,如果证明这份文件是假的,有关责任人一般被判处20至30年有期徒刑。
标题:董登新:需加大对内幕交易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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