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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合同到期后,他的签名和肖像仍被用在汕头一家食品公司的外包装上。宋丹丹认为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100万元。
宋丹丹一审胜诉,被告拒绝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昨日,经法官调解,宋丹丹获得赔偿15万元。
侵犯签名和肖像的索赔是100万元
宋丹丹声称汕头未来食品有限公司聘请她作为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在2009年5月31日合同终止后,该食品公司仍然使用她的肖像和签名。
宋丹丹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胜利和二审和解
一审法院裁定,食品公司赔偿了18万多元。这家食品公司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昨天上午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该食品公司出示了刘德华和赵本山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分别获得了10万元和7万元的赔偿。他们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10日内,食品公司一次性赔偿宋丹丹15万元。
标题:一公司私用宋丹丹肖像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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