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91字,读完约4分钟
在给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中国区总裁林清德写了六封公开信后,仍未收回450万元人民币剩余价值的宋温州认为,是时候“改变沟通方式”了。
宋温州日前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他已为下一步维权行动做好准备,但拒绝透露细节。“我还不能公开,以免让我的对手有所准备。”宋温州告诉记者。尽管如此,宋温州还是明确强调,“我不怕再经过法律程序。”
有趣的是,渣打银行仍然选择保持沉默。关于剩余价值问题,记者摘录了宋温州采访的部分原文,以了解真相。
渣打银行没有就剩余价值咨询法官
《证券时报》记者:你在信中说,你已经联系了渣打银行,要求它请律师打电话给该官员,确认剩余价值的所有权。发生了什么事?渣打银行如何回应?
宋温州:故事是这样的。4月初,在我发现剩余价值被取走后,我委托我的律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法官的回复是原来用我名字的产品。合同终止后,其所有权保持不变,终止的对象是金钱。这是《合同法》规定的,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判决,双方也没有要求对剩余价值进行单独判决。为此,我致电渣打银行北京中关村(000931)支行行长,要求张委托渣打银行律师向该负责人确认其理财业务剩余价值450万元的所有权。
大约在五月初,我再次问张永新。他说他已经问过了,他们的(渣打)银行没有问题。法官明确告诉我所有权将保持不变,那么他怎么能告诉银行没有问题呢?
5月6日,我通过电话联系了张永新,要求渣打银行给我一份书面答复,说明渣打银行就此事咨询了哪一位法官,以及法官如何回应。第二天,张永新给我发了一封电子邮件,上面写道:“银行律师联系了相关法官,就判决中没有提及残值处理的原因等法律问题与他们进行了沟通。但是,律师没有就产品剩余价值的归属问题征求法官的意见,法官也从未就剩余价值的归属问题给出明确的指示。”
当时我非常生气。当我要求渣打银行写点东西时,他们的语气变了。如果他们以书面形式告诉法官渣打银行是正确的,我将直接去法官那里寻求理论。法官不可能告诉我一件事,又告诉渣打银行另一件事。
《证券时报》记者:但事实上,你早些时候采访我们时,你说在二审宣判前,你和渣打银行已经明确谈论了剩余价值。从你之前对保留记录证据的谨慎判断,为什么这部分没有出现在判决中?
宋温州:事实上,在法庭上,我们不能对我们讨论的事情做记录,但是我们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记录或者要求法庭做出解释。我不怕再次经历法律诉讼,一旦我们走了,它将是准确的。我只是很生气,想向公众宣布。
《证券时报》记者:在第六封公开信中,你说,“是我们改变沟通方式的时候了。”你能告诉我们你的下一步是什么吗?
宋温州:当然,我有下一步。当然,我还不能公开,以免让我的对手有所准备。
保护证据至关重要
《证券时报》记者:对于渣打银行在中国对此事的处理,你受到的批评最多,比如,你认为渣打银行推卸责任,钻了空法律的空子,在国内外采取双重标准。你认为这种情况的根源是外资银行不适合中国市场,还是目前国内市场还不够成熟?
宋温州:如果中国投资者像欧美投资者一样成熟,外资银行的产品就不会被出售。欧美投资者意识到投资必须有风险,不会迷信外国银行的招牌。另一方面,外资银行上下沟通不畅,人才匮乏,目前在中国很难谈业务拓展。此外,中国投资者对外资银行的迷信应该被消除,否则许多人将遭受损失。
《证券时报》记者:从你的案件来看,法院的态度倾向于保护投资者。你认为这在将来会变得普遍吗?对于个人来说,什么样的相关证据是重要的?
宋温州:当然,法院应该保护投资者。投资者通常只有一个人,而另一方是一个拥有数千人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当然是弱势群体。
应该保留的证据包括全部召回和签名。如果销售人员说它可以赎回,如果你认为它非常重要,请对方为你签名,或者记录下来。如果他拒绝签字,也许他在对你撒谎。如果他卖给我的时候我没有录下来,我就不会打赢这场官司。
标题:宋文洲:我不怕再走一次法律程序
地址:http://www.t46t.com/mrxw/12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