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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至28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研讨会在辽宁省大连市举行,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就“加强国际合作追回腐败资产”等议题进行了讨论。针对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

腐败所涉赃物的“漂白”转移到海外

问:腐败资产是如何转移到国外的?“追捕受害者”对打击此类犯罪有什么意义?

答:在反腐败工作日益严峻的形势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会想尽办法隐藏或转移,特别是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通常,他们通过洗钱的方式“漂白”或变现赃款,然后通过银行或地下银行转移到海外。对于不易转移或限制流通的赃物,如接收不动产、珍贵字画、贵重物品等。,他们往往先被转移到亲戚朋友的名下或由亲戚朋友保管以备隐藏,而当时机成熟时,他们很快就被发现并转移到国外。

追赃诉讼斩断“在逃贪官”后路

据不完全统计,在境外追捕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已超过25年,一般超过1年。因为赃款是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国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这种物质基础能够被摧毁,那么他在中国逃跑的企图和可能性就能够被有效地阻止,而居住在国外的空就能够被有效地镇压,迫使他自愿返回中国自首,或者最终被强行送回中国。

追赃诉讼斩断“在逃贪官”后路

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

问:我国检察机关在资产追回方面进展如何?

答: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内外追捕机制,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但是,目前检察机关追捕因贪污受贿潜逃或者死亡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凡是涉及犯罪嫌疑人失踪、潜逃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查封、冻结或者长期扣押,直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交付审判。如果一个失踪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被绳之以法,或者他的生死不明,那么赃款将永远处于无法处理的状态。

追赃诉讼斩断“在逃贪官”后路

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很快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案件中的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这一特殊没收程序的建立,将有效促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回腐败犯罪资产。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没收程序“有助于”国内外追悼会

问:具体来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没收非法所得程序”,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答: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开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境内外追悼工作:第一,对于在逃犯罪嫌疑人尚未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在冻结、查封或扣押的基础上申请没收非法所得,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裁定不退还国库。对于未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法律措施的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检察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没收。

追赃诉讼斩断“在逃贪官”后路

第二,如果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转移到国外,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已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境外有非法所得,检察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境外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没收裁定,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有关国家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刑事没收裁定。

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到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其法律都承认并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刑事没收裁决的内容。这一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支持和肯定。

它将全面调查和清理与追悼会有关的潜逃“腐败官员”案件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反腐败部门“资产追回”的部署要求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将全面开展中国境内外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追悼会。检察机关反腐败部门将按照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要求,全面查处和清理过去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案件。符合没收条件的,移送公诉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违法所得证据不足的,应当补充完善证据,符合没收条件后移交。同时,在今后办案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所得的追缴调查,完善相关证据。必要时,在具备成熟记忆条件的病例中选择关键突破。

追赃诉讼斩断“在逃贪官”后路

对于涉及境外追悼会的案件,检察机关反腐败部门可以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犯罪嫌疑人转移至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我国司法机关启动了非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以追回境外犯罪资产。

标题:追赃诉讼斩断“在逃贪官”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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