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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照片被擅自用于网站宣传,苗苗状告北京一家医院,要求医院道歉并赔偿损失。她赢得了第一次审判,并获得了4万元。
苗苗起诉称,2012年2月,她被告知北京一家医院在其网站上用她的照片作为文章来宣传手术。2012年3月6日,苗苗委托律师给医院发了一封律师函,但医院没有回复。苗苗认为,医院未经许可就将她的照片用于商业网站的宣传,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降低了她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她向法院起诉该医院,并要求被告医院在全国公开的报纸上向她道歉,并赔偿她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以及证据保全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2500元。
庭审期间,被告医院辩称该网站不是商业网站,影响范围较小;这篇文章是一篇公益文章,只解释了手术的价格,并没有宣传;被告是一个非营利单位;苗圃的照片是公开的,网站的使用也是合理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索赔。
昨天,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医院在其网站主页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托儿所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安慰1万元,并驳回了托儿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公民有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用于营利。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在涉嫌商业用途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因此,被告医院关于其业务性质为非营利性、物品为公益性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因此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标题:北京一医院擅用演员苗圃照片做宣传 被判赔偿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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