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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地产信托集中赎回的到来,到吉林信托贷款诈骗案,信托行业的风险似乎爆发了。这是近年来大规模增长的必然结果,还是利益驱动导致的非法经营?什么是信任风险?当前信托风险的主要方面是什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董事邢成认为,所谓的信托风险实际上是财务风险的一种表现,即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信托资金、固有财产和公司声誉可能遭受损失。金融机构风险的后果往往超过对自身的影响,信托公司也是如此。信托公司在特定金融交易中的风险可能对信托公司的生存构成威胁;某个特定的信托公司因管理不善而陷入危机,这可能会对整个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记者:最近,市场的焦点是房地产信托的赎回。你认为信托行业目前的风险是什么?房地产信托风险的百分比是多少?
邢成:这与普通的金融风险非常相似。信托风险通常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行业风险、法律法规或政策风险、人员风险、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一般来说,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信托业近期发展的共同原因主要包括: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还款承诺;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重大变化和调整;信托公司自身支付能力不足;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化;信托公司重要人员违规操作;信托公司不顾自身现实和外部条件的超速扩张;过度使用金融衍生品等。
目前,每个人都关注房地产信托赎回的风险,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有偏见。事实上,信托公司面临的深层次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是广泛的商业模式和利润驱动。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新两条例》,对原有管理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多种创新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大力开展以委托理财为主要业务的信托原始业务,构建了以信托基金股权投资为主要应用模式的核心盈利模式,逐步探索了以基金为主要交易结构的信托产品和信托业务模式。 从而完全避免了以债权和贷款为主导的传统点对点项目融资业务潜在的巨大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2011年,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旨在引导信托公司逐步向集约培育、积极管理、高附加值的内涵式发展模式转变,防范片面追求规模、盲目摊薄和粗放经营带来的经营风险。
尽管上述一系列监管导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信托公司对此仍认识不足,仍热衷于摆摊、扩大规模、追逐热点和快速赚钱。没有明确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模糊不清。2010年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缺失,商业创新理念和创新能力低下,盲目跟风,追逐所谓的热点、快钱和暴利,以及所谓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移渠道业务。正因为少数信托公司仍缺乏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科学的经营模式,一些信托公司难以摆脱“一家独大”的恶性风险威胁。
二是专业操作能力、市场判断能力和投资决策能力的局限性。以信托公司目前的专业能力和人才结构,希望它们覆盖所有行业和形式,进一步防范和控制风险是不现实的。如前所述,一些信托公司的商业模式非常模糊,完全没有商业特征。各公司的业务领域和产品结构极其同质,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和粗放,跨越十几个大的行业和领域,它们之间没有联系和共性。与其他信托公司相比,本公司不存在排他性优势和经营特点;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它没有体现行业的市场定位和独特功能;与其他普通工商企业相比,他们在行业中不具备专业优势。在“无所不能”的表象下,其实质往往是“粗放型而非专业化”和“粗放型而非精密型”。这种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各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和人才结构不能也无法与这种分散而复杂的业务结构相匹配,伴随而来的是公司整体业务控制能力、投资决策能力以及风险识别、判断、防范和控制能力普遍不足甚至低下,最终导致业务风险的不断积累。同时,所谓的全面性和多样性给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监管模式的有效建立增加了很大的困难,这往往导致监管部门缺乏基本规则,监管重点和目标难以把握,风险环节复杂多样,无法建立高度针对性的监管体系。通常,许多人攻击和谈论事情都是事倍功半。
具体到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我认为近期的案例风险可能难以规避。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在第一时间就高度重视这类业务可能存在或爆发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因此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系统性风险不大可能大规模爆发。
记者:有人认为日前曝光的吉林信托贷款诈骗案是行业快速扩张的必然结果。你怎么想呢?你认为什么可能导致行业风险的爆发?
邢成:吉林贷款诈骗案应该只是一个案例。虽然与公司追求业务规模有关,但与近年来行业的快速扩张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方面,吉林信托近年来的管理风格和绩效相对稳定。根据2012年的最新年报,吉林信托2011年的利润总额和总资产分别在全行业排名第17位和第21位。欺诈性贷款信托计划本身仅为1亿元以上的贷款信托计划,对公司业务规模无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该案实际表明,一些信托公司在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流程和投资决策流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方面仍存在较大漏洞,少数一线业务人员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应高度重视其短期行为。
应该说,自“新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在2011年“一法三规”的发展时期,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意识、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随着信托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特别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采取了防范、超前监管、个人监管和科学监管等措施,使大部分潜在风险得到了事先化解和防范,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在我看来,在过去的2-3年里,信托行业不会出现所谓的行业系统风险。从整个信托公司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从业务指标、财务数据、行业整体资产规模增长率、员工数量和素质、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理念和政策来看,信托行业已经进入了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记者:应该说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商业风险,有风险是正常的。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转移、释放和解决风险?信托业在风险控制方面还能做什么?
邢成:没错。如果信托业想要预防和化解风险,它仍然需要从根源入手。
首先,在“一法三规”的新形势下,信托公司应尽快实现业务模式的“二次转变”,从根本上消除风险源。即:以内涵式、深层次的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积极管理信托资产为基本原则;以净资本管理风险指数为发展方向;把投融资结合作为竞争优势;以基金为基础、高附加值和智力密集型信托产品线为支撑的全新商业模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用刀舔血”的弹坑模式。
其次,要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制定公司的战略定位。信托公司应该停止盲目地将自己定位为“金融超市”,什么都做,什么都不懂,甚至重复“耕田”的痼疾。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还应采取第二步,即进一步突出自身在信托主营业务中的优势和优势,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相关业务范围内选择一两个领域或类别,制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构建人才队伍和专业结构,建立完整、科学、定量、客观的项目评估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投资决策体系和资产管理体系,真正成为一两个领域的财务专家。未来,信托公司应准确定位为金融机构中的专业金融机构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某一领域的专业金融和投资机构,最终成为高质量的一流专业金融机构。
第三,一些具有中央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背景的信托公司也应尽快转变机制,最大限度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指令,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原则的要求运作,杜绝形象工程和绩效工程。特别是少数新批准的信托公司可能急于求成,甚至对由首席执行官决定的潜在和明显的操作风险和政策风险视而不见。监管部门应及时纠正和规范,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使信托公司和信托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标题:人大信托基金所所长邢成:防范信托风险应从源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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