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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建华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国家金融监管、法制机构和专员办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和进一步扩大社会对《监督办法》的认识,使社会各界都能理解、掌握和自觉遵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和推动金融监管和法制工作。
刘建华在近日召开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上指出,《监督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确保金融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和经济秩序;它是对金融监管实践的总结、丰富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
为了学习、贯彻和落实《监督办法》,刘建华强调:
首先,明确监督检查权是金融监管的关键。我们必须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派出机构问题。《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处理和处罚金融违法行为的权利。《监督办法》以专门规定的形式再次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权,这既是规范,也是保障。第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监督办法》明确规定,金融监督是对单位和个人相关事项的监督,既包括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对此,广大金融干部,尤其是金融监管干部,必须有信心。第三,乡镇财政问题。《监督办法》明确规定,乡镇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依法进行监督,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其次,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全过程运行的金融监管机制是金融监管的根本任务。《监督办法》强调,财政部门要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全部政府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要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必须坚持从金融中心的大局、金融管理体制的总体设计、机制建设和改革、金融管理运行的全过程来运行金融监督,以强化预算监督,强化金融内部控制,促进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金融运行机制的完善。
其次,全面推进“四个统一”是金融监管的实践总结。刘建华指出,《监管办法》充分体现了近年来金融“大监管”的理念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部门的监管职责由部门专职监管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职责分工不同,各有侧重。突出专职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的领导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作用,明确提出“统一归口管理、统一金融监管工作”四个“统一”。
最后,提高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做好金融监管的基本保证。《监督办法》的制定,保证了《监督办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在监督范围上,明确规定要对财税政策执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九类财务和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涵盖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督的盲点问题。二是在监管权限方面,从要求被监管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单位银行存款、保存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六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监管执法措施,确保了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在方法和程序上,明确了财政部门可以进行监测、监督、调查、核实、检查、检查和评价,并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监督。
标题:刘建华要求财政系统全面贯彻执行《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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