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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间借贷和高利率的复杂现象,正常的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如何引导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国家商报》记者采访了中硕投资担保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袁德俊。

私人金融应该有一席之地

Nbd:谈到私人融资,有些人对它恨之入骨,有些人像老虎一样害怕它,有些人欣赏它的“及时雨”甚至“雪中送炭”的作用。你认为这个问题怎么样?

袁德军: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私人金融活动的主要借款者是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分配存在“所有权歧视”和“规模歧视”的现实下,贷款以优惠利率分配给大型国有企业。即使民营中小企业具备贷款条件,也很难享受与大型国有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贷款的可获得性也很低。

苑德军:高利借贷应形成市场化体系

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应由民间金融来弥补,民间金融贴近需求主体,具有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民间金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独立的融资形式,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至于民间高利贷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危害,则是由于我们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监管不力造成的,不能归咎于民间金融本身。

苑德军:高利借贷应形成市场化体系

Nbd:有人认为二元经济是民间金融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民间借贷主要服务于农村和中小企业。随着二元经济体制的消失,民间金融的重要性将会降低。你怎么想呢?

袁德军:知道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和作用受制于一国经济的二元程度,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民间金融并不一定依赖于二元经济。

事实上,即使在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高、金融体系和金融组织结构完善的美国,民间融资仍有一定的规模。在美国的2.5亿人口中,约有2500万个家庭,即约7500万人,没有银行账户。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需要通过小额信贷公司、信用协会和私人借贷渠道来解决他们的融资需求。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非常发达,但不可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有空私人金融在发挥作用。可以看出,私人金融在一个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和长期的,它不会被正规金融的扩张所取代,也不会因正规金融的发展而消亡。

苑德军:高利借贷应形成市场化体系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发展“基层金融”的必要性更加突出。中国经济的二元特征明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坚实而沉重的经济基础。中国将长期存在多种所有制成分、管理形式和管理层次。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大量中小企业和亿万农民依靠民间金融满足其资本需求,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无穷无尽的动力。

苑德军:高利借贷应形成市场化体系

与此同时,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现有金融组织体系中民间和微型金融机构数量不足,这也为民间金融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法律应该明确界定界限

Nbd:正如你刚才所说,民间金融是必要的补充,但是高利贷也会带来负面影响。这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监管和引导它呢?

袁德军:面对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我们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但我们应该从推进金融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融资体系的目标出发,寻求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根本出路,尽快形成有效发挥民间金融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响的金融制度安排。

首先,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合法性,通过法律保护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民间金融的合理生存和发展。要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正常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使民间融资走向契约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Nbd:中国的民间借贷自古就有,但受到“熟人社会”的限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有些方法可能不适合。其他国家有什么更好的做法可以借鉴吗?

袁德军:美国纽约通过发放许可证来监督放债人,以确保他们行为的合理性。中国香港颁布了《放债人条例》,允许私人放贷,但通过法律法规限制放贷。南非颁布了《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只要贷款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无论利率有多高,只要在小额信贷管理机构注册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被视为合法。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

苑德军:高利借贷应形成市场化体系

我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求民间融资双方签订规范的贷款合同,并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是很重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使民间融资阳光灿烂,而且有助于有效预防和处理借贷纠纷,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同时,还可以将民间融资纳入监管部门的视野,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及时有效地控制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苑德军:高利借贷应形成市场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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