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82字,读完约5分钟
自2011年12月20日正式开庭以来,审判持续了三个月。备受全国关注的青岛聂磊主案于2012年3月20日上午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以聂磊为首的32名主要黑社会犯罪嫌疑人依法接受了审判。
被告人聂磊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十项罪名。他首先被判处死刑,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并被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青岛警方对聂磊涉黑案件的“保护伞”的查处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悉,该案涉及的30多把“保护伞”将在山东省除青岛以外的不同地方进行审理。
聂磊在法庭上说“判决有点重。”
判决书有366页厚,法官读了六个多小时。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所有个人财产;他因开设赌场被判9年监禁,罚款1亿元人民币;他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并被判处五年监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他因犯有妨碍公务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监禁;他犯了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四年徒刑;他被判非法持有枪支,并被判处7年监禁;他被判犯有窝藏罪犯罪,并被判处五年监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此外,被告人石是两起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主犯。因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岩被判领导黑社会组织、组织卖淫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犯窝藏包庇罪的徐昕除外,他因情节轻微被免除刑事处罚。
参与审判的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聂磊在法庭上说,“判决有点重,他准备上诉”,但“他还得和他的律师商量。”其他30名被判刑的被告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咨询律师是否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自1995年以来,被告人聚集被告人姜媛、陆、石、王等人,在青岛设立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并在青岛设立红星娱乐城、富民都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积累了大量财富。1998年后,为了维护组织利益,扩大势力范围,被告人聂磊等人吸收和招收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和劳教人员进入实体,逐步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的黑社会组织。被告人是组织和领导者,被告人姜媛、、、、陆、是领导者,被告人石、王、刘和安君玉是积极参与者。被告聂磊为该组织制定了明确的纪律,并被统称为“聂磊公司”。
为了获得经济支持,被告聂磊及其黑社会组织先后成立了全豪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买了如意楼、明珠花园等多处房产,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新沂市开设夜总会,组织异性女性陪客卖淫,非法经营夜总会,赚取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赚取巨额利润;建立暴力团伙,肆意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10年来,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组织进行了40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组织,为了树立非法权威,实现“聂磊公司”在社会上的长期主导地位,通过购买高端车辆、支付公司补偿金、配备通讯工具、购买枪支弹药、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赢得民心,加强控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压制竞争对手、疏通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极大。
法院:聂磊应对该组织犯下的所有罪行负责
根据判决,聂磊的辩护人认为,聂磊一伙不具备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聂磊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
但是,法院发现,“聂磊公司”有明确的组织分支机构,明确的组织层次,严格的结构,以及大量的人。既有早期参与者,也有后期参与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负责开发房地产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一起开设地下赌场,与一起开设新的艺术城夜总会组织卖淫。任浩和熊心成立了暴力团伙,为该组织提供暴力保护。“聂磊公司”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法院驳回了这一辩护意见。
同时,聂磊的辩护人指出,聂磊被指控的部分有组织犯罪与此无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它所提到的一些不相关的犯罪事实是该组织成员基于该组织的意愿和为该组织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作为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聂磊应对黑社会组织所犯的一切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被驳回。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他对该组织依法犯下的所有罪行负有责任,他是一个惯犯,应依法受到严厉惩罚;虽然他认罪的态度很好,但整个案件中的罪行很严重,所以他决定不从轻处罚。
据报道,该案其余的分案将于3月底前在石南、四方、李沧、崂山和城阳五个基层法院公开宣判。
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青岛“黑老大”聂磊一审被判死刑称准备上诉
地址:http://www.t46t.com/mrxw/15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