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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湖南省检察院向外界通报了我省检察机关在查处和预防农业领域职务犯罪、造福人民方面的专项工作。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涉农惠民职务犯罪1580起,分别占同期职务犯罪总数的29.8%和30.3%。
涉农惠民职务犯罪大多是乡镇官员和村官
目前,我省涉农惠民职务犯罪具有犯罪类型集中、重大案件比例高、犯罪对象集中、案件多的特点。
在过去的四年里,共查处了1171起涉及农业和惠民的贪污贿赂犯罪,涉案人员达1533人。在调查的案件中,有904起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占77.2%;共查处严重渎职侵权案件160起,占渎职侵权案件的39.1%。其中,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有229起。
犯罪的主要对象是乡镇党政部门、派出所等基层管理人员和农村“两委”负责人。共调查了1122个农村基层组织,占总数的56.5%,其中包括518名村“两委”干部和433名乡镇站工作人员。
据调查,这涉及到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改造、专项资金和物资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诸多环节。在处理的案件中,窝案的比例超过70%,特别是村“两委”干部集体贪污受贿。
群体腐败是严重的
近年来,随着湖南省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得到了大量开发和利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断增加。政府委托村干部对征地拆迁进行巨额补偿,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村干部管理的资金越来越多,犯罪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犯罪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除了农村征地、土地审批、土地管理、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相关环节职务犯罪高发外,涉农专项资金和物资管理、惠农补贴、生态环境保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新领域案件也时有发生。
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牵连面广,涉农群体腐败现象严重。村里的一些成员傲慢自大,集体腐败,形成了一个非法利益团体;一些村干部与乡镇干部、职能站干部勾结犯罪,犯罪圈继续扩大;其他地方村级基层组织和乡镇涉农行政部门腐败蔓延,腐败利益的生态链不断延伸,往往导致一批查处一批,带出另一个巢穴。
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而且往往是隐蔽的。犯罪手段主要来自传统的“直接”侵占和挪用公款,如收入不入账、转移不报、虚报支出、重复支出、篡改账户等。,以权钱交易和收受贿赂来发展。也有一些方式,如为业绩股支付股息,为合作投资支付股息,以及通过交易变相受贿。
严格查处农业领域和惠民领域的三类职务犯罪
仅今年1月至4月,湖南省检察机关共查处151起案件,涉案人员195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08起,渎职侵权案件43起。省检察院还监督了第一批六起重点案件,如景宁县渤海镇副镇长兰广顺的贪污案。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明两年,省检察院将重点查处三类涉农惠民职务犯罪:一是重点岗位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卫生文化设施、农村征地等领域的职务犯罪。
二是直接侵害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三,有群众反映强烈、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影响恶劣、影响农村稳定的大案要案。
标题:湖南:小官也能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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