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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客户宋温州向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中国区总裁林清德发出第四封公开信,继续谴责渣打银行剥离其450万元理财产品剩余价值的违法行为,并表示渣打银行“不尊重法律”。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与前三封公开信中较为克制的笔调相比,宋温州昨日写了一封题为《你的银行不尊重法律!公开信中的情绪显然更加激动。宋温州表示,判决书第27页对“终止合同”有明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且未履行完毕后,履行即行终止;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宋文洲炮轰:渣打不尊重法律

宋温州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尚未履行即终止履行”要求“投资和产品的终止,而不是我私人权利的终止”。宋温州说:“这是一个任何有常识(甚至不知道法律)的人都能理解的句子。”

宋温州认为,渣打“此违法行为原本是在判决生效(即合同终止)后对我释放的资金进行的,属于新的违法行为,当然与以前的判决无关”。据宋温州介绍,渣打银行认为,去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范围内的剥离450万元理财产品剩余价值的行为,是窃取概念、窃取时间和空.的诡计

至于宋对温州的态度,《证券时报》记者昨日采访了渣打银行,以核实其相关态度。然而,截至发稿时,渣打银行表示未能对宋温州做出新的回复。

但值得注意的是,据宋温州此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去年二审双方接近判决时,法官针对宋温州的“退赔”请求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渣打银行将本金返还给宋温州,产品的残值归渣打银行所有;第二,渣打银行向宋温州支付了损失,但没有对残值进行判断。宋温州表示,双方后来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如果宋温州的说法是真的,那就意味着双方在判决前夕已经明确谈及了当前的剩余价值归属纠纷。然而,奇怪的是,双方都没有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提到“剩余价值不予判决”。这一疏忽可能是无意的,也是目前双方争论的焦点。

标题:宋文洲炮轰:渣打不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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