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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首次出版后三个月,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第46项内容。

据《现代快报》报道,这一内容就像是扔进原创音乐产业的一颗炸弹,遭到了高、、王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一些律师认为草案是错误的,需要改进。

标题:高晓松、汪峰声讨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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